李得陽殺警 再更二審判無期徒刑
2012-11-28 19:11
前台北縣刑警隊小隊長林安順一九九七年遭槍殺案,台灣高等法院再更二審依多名證人作證,嫌犯李得陽事後曾自稱「迷糊中踢到手槍,拿起槍一直射,射到沒子彈」,並比對現場位置,認定是李得陽開槍殺警,昨判處無期徒刑,褫奪公權終身。
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凌晨,李安順與兩名警員接獲報案到台北縣中和市(現為新北市中和區),攔堵煙毒犯陳達民的轎車,雙方發生槍戰,陳達民的同夥李得陽撿起掉落的警槍射擊,打死林安順被捕。李曾一度因證據不足被判無罪,後來高檢署發現新證聲請再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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