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侵流鶯被逮 開庭當天又犯案

2012-11-23 09:30

 

新竹市卅二歲江姓男子,前年間性侵三名流鶯,法院雖在今年六月依強盜強制性交罪,判他十四年徒刑,但他在偵審期間仍找流鶯劫財劫色。檢方起訴後案時,以江手段至為惡劣求處重刑,新竹地院法官以江是強盜強制性交罪累犯,重判廿五年。

判決書指出,江姓男子吃定弱勢的性工作者被害不敢報案,今年六月性侵一名女子時,當天他正要為之前的妨害性自主案件到法院出庭,兩案犯罪情節類似,可見無悔改的心,藐視法律。

新竹地院刑庭庭長陳健順表示,卅年是有期徒刑最高刑度,法官不會輕易判到卅年,廿五年已經是重判。

江在九十九年間性侵三名流鶯後被訴未羈押,直到今年六月有被害人報案,警方才將他拘提到案聲押獲准。

判決書指出,江去年六月廿三日凌晨先和一名女子談妥性交易,但到女子租屋處後,掐昏女子搜括財物,找到被害女子放在紙盒內的三萬多元。

被害女子清醒後求情,表示三萬餘元是妹妹的喪葬費,求江不要拿走,江仍不理會。被害女子雖嚇到大小便失禁,江仍持刀脅迫女方進浴室清洗,再拉至床邊對女方強制口交、性交得逞,離去後,被害女子不敢報案,僅將遭遇告訴同事。

今年六月七日凌晨五點左右,江再以相同手法與另一女子談性交易,進入女方房間後,即從褲袋內取出折疊刀,逼問被害女子「今天收入多少」,要她將一千八百元交出。

江隨後持刀揮舞逼被害女子幫他口交,女方做至一半因為恐懼、緊張,氣喘發作,江改以手指插入女子下體性侵。江離去後,被害女子害擔心再有人受害決定報警。

江姓男子到案後否認犯行,但說詞反覆,不被法官採信。被害人指證江身上刺青,讓江無詞狡賴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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