養小三丟病兒 包養費判不用還

2012-11-23 09:28

 

呂姓已婚男子和林姓女子交往,給對方兩百萬元「包養費」,希望共組家庭,還說「會把植物人兒子安置在養護中心」;林女不願雙宿雙飛,呂打官司索討包養費。法官認為呂不顧道德束縛、婚姻責任,判他敗訴。

呂姓男子(四十一歲)有五個孩子,長子和次子都是罕病兒,無法自理生活;因為搞外遇,他的妻子求去、次子已病故,向台北地院提告要小三還錢也敗訴。

據了解,呂姓男子前年到台北市內湖區某泰式按摩店消費,認識有夫之婦的大陸籍林姓女子,兩人都已婚,卻陷入熱戀。呂說林女聲稱是假結婚來台,提議到大陸置產能獲利,交往八個月後,帶她飛往福建省看房子。

呂向法官表示,當時不願意把房子登記在林女名下,房子沒買成,雙方關係變淡;去年六月接到林女電話說想復合,也同意房子登記在兩人名下,於是先拿兩百萬元給她,等林女離婚、離開按摩店,再準備三百萬元到大陸置產、共組家庭。

呂說,他給林女兩百萬元是表示交往的「誠意」,要在大陸置產,對方卻沒有依約離婚,繼續在按摩店上班。他離婚後獨自扶養五個小孩,沒有雄厚財力,給林女錢是委託保管、不是贈與。

林女否認提議到大陸置產,辯稱呂見她心情不好,帶她到上海參觀世界博覽會,「如果當時要置產,怎麼會遲至去年才給錢?」兩人一度分手,呂又回按摩店消費,承諾送五百萬元幫她的大陸家人買房子,才答應繼續交往。

她還反控呂逃避奢侈稅和太太假離婚,為了維持這段婚外情享齊人之福,才送她兩百萬元。去年八月她打電話給呂,卻是呂妻接電話,從此呂的態度判若兩人,對她施暴想要回兩百萬元。

法官認定兩人是男女朋友,呂雖辯稱要養子女、不可能送巨款給林女,在法庭上卻說「願意和林女共赴大陸發展居住,安置植物人子女在養護中心」;法官認為呂為追求小三,不顧親情和道德約束,不採信呂的主張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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